法规详情
法规详情 文件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23】118号 发文日期 2023-08-04 实施日期 2023-10-01 历次修订信息 正 文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货银对付改革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市场资金使用效率和结算备付金精细化管理水平,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于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相应业务,本公司将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2023年9月整月的收付款时点数据计算其首次差异化的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二是对于向本公司申报托管业务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差异化调降工作正式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结算参与人托管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设为15%。 三是请相关市场主体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于2023年8月31日前做好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相关的业务和技术上线准备。 特此通知。 中国结算 2023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规则》《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参与人从事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或申赎结算业务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交易、股票期权交易、港股通交易、H股“全流通”交易、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处理的资产管理业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结算备付金由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部分的资金组成。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算参与人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经纪业务结算、托管业务结算、信用交易业务结算等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由本公司
文件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3年8月修订)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失效日期
发文单位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23】118号
发文日期 2023-08-04 实施日期 2023-10-01
历次修订信息
正 文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配合货银对付改革的实施,进一步提升市场资金使用效率和结算备付金精细化管理水平,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对于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相应业务,本公司将根据该结算参与人相应结算备付金账户2023年9月整月的收付款时点数据计算其首次差异化的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二是对于向本公司申报托管业务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缴纳比例差异化调降工作正式实施后,本公司将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将该结算参与人托管业务结算备付金账户的股票类业务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设为15%。
三是请相关市场主体按照《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于2023年8月31日前做好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相关的业务和技术上线准备。
特此通知。
中国结算
2023年8月4日
第一条
为防范和化解证券结算风险,保障结算系统的安全运行,维护结算业务参与各方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规则》《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算参与人从事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及其它证券类金融产品交易或申赎结算业务的,均应当遵守本办法,人民币特种股票(B股)交易、股票期权交易、港股通交易、H股“全流通”交易、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处理的资产管理业务等涉及的结算业务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本公司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理。
第三条
结算备付金是指结算参与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存放在其资金交收账户中用于证券交易及非交易结算的资金。结算备付金由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和超过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部分的资金组成。
第四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开立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存放结算备付金。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算参与人同时办理自营与客户证券交易结算业务的,应当根据不同业务的需要分别开立用于办理自营业务结算、经纪业务结算、托管业务结算、信用交易业务结算等资金交收账户。
第五条
结算参与人申请开立资金交收账户时,应当提交的材料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
结算参与人应当在本公司预留与资金交收账户相对应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其从资金交收账户汇划的资金,账户名称主体与结算参与人名称应当一致。其中,经纪业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应当是在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或在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期货监控”)报备的存放客户现货资金的保证金账户;融资融券业务的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应当分别是在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和融资专用资金账户。中国证监会、投保基金公司、中国期货监控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本公司在结算银行开立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本公司网站向结算参与人公布。本公司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在投保基金公司报备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结算参与人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存入资金时,应当将资金划入本公司公布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并注明其资金交收账户账号。本公司确认收到款项后将相应金额记入其资金交收账户。
第九条
本公司每月根据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算规则(见附件)为各结算参与人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结算参与人上月证券日均买入金额和对应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计算公式为:
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上月证券买入金额/上月交易日历天数×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本条前款规定的上月证券买入金额包括在证券交易场所上市或挂牌的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A股、基金、存托凭证、权证、优先股、债券等证券品种的二级市场买入或ETF等品种申购赎回金额、债券回购初始融出资金金额和到期购回金额。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托管人为其办理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的,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相关要求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
根据结算参与人开展的业务类型和证券交易品种的不同,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一)债券品种(包括现券交易和回购交易)按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二)证券公司的经纪、自营和融资融券业务以及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的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按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三)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不含商业银行作为结算参与人开展的QFII、RQFII托管业务,下同)的债券以外的多边净额结算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可根据结算参与人的选择,适用差异化或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方式计收;
(四)对于其他结算参与人的相关业务,本公司与该结算参与人协商确定其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第十一条
开展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需向本公司申报选择适用差异化或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未申报的,本公司对相应资金交收账户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已适用固定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的结算参与人可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向本公司申报变更适用差异化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计收方式。具体申报流程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月度证券买入金额的计算范围、相关证券品种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并以通知形式向市场公布。
第十三条
每月第一个交易日,本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核算,并将含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证券买入金额等信息在内的数据发送结算参与人。具备条件的,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及其客户申请将本公司发送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证券买入金额数据抄送其指定的客户。
每月第六个交易日,本公司调整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
第十四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与客户协议约定,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确定向其客户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
第十五条
新申请加入本公司结算系统的结算参与人,自其加入之日的次月起,执行本办法有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公司可以根据结算参与人类别、风险程度、遵守结算纪律等情况,对结算参与人最低结算备付金比例进行调整。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或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有权重新确定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计算方法和调整时间。
第十八条
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被有权机关冻结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保证资金交收账户中冻结资金以外的资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满足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要求。
第十九条
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账户每日(包括非交收日)日终余额扣减被有权机关冻结的资金等后形成的资金交收账户可用余额,不得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可以用于资金交收,但如可用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时,结算参与人应当于当日及时补足,如当日为非交收日,则结算参与人应当于次一交收日补足。
本公司将资金交收账户日终可用余额低于其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的情形作为结算参与人业务不良记录登记在案,并作为确定结算参与人风险程度的因素之一。
第二十条
在保证资金交收的前提下,资金交收账户余额扣减冻结资金、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等后,结算参与人可以将此部分资金划入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交收账户可用余额(含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不能满足交收日交收所需要的资金时,结算参与人必须在该交收日最后一个批次交收时点前将不足部分划入其资金交收账户,否则,构成资金交收违约,按本公司关于结算参与人资金交收违约处置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冻结部分除外)按下列顺序用于以下项目的日终资金交收:
(一)结算保证金和多边净额结算业务的交收;
(二)非多边净额结算业务交收及其他资金结算业务的交收。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按照与结算银行商定的利率向结算参与人计付结算备付金利息。
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季度结息一次,结息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
结算银行调整存款利率的,本公司按相应利率分段计算利息。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向结算参与人提供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等查询服务,结算参与人须注意核查其资金交收账户余额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资金交收账户开户资料有关内容或指定收款银行账户发生变更、开展托管业务结算参与人的委托机构发生变更、结算参与人发生合并时,结算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结算参与人终止结算参与人资格时,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资金交收账户的注销手续。
对于满一年未发生结算资金收付活动的资金交收账户,如账户所属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无债权债务关系,本公司可以视情况通知该结算参与人办理销户手续,若结算参与人未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完成销户则视同自愿销户。
第二十七条
结算参与人违反本办法的,本公司有权根据《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公司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2022年5月修订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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