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分享此资讯给好友,自动附带您的名片信息

其他

十四届二次会议优秀提案选登

广州市政协2026/08/20 16:00原文

情况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法律或行政部门应规定和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供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或者要求经营者必须拟定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在审查合法的基础上,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六)落实信用监管,严打不法行为 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将恶意拖欠消费者预付款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严厉打击预付消费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部门加大对未严格落实预付卡发卡备案制度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会同银行、金融部门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犯罪财富调查追缴力度。 (七)规范收取预付费行为 各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辖内服务机构收取预付费情况,及时处置消除风险隐患。收取预付费的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收取预付费的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八)宣传警示预付风险 对广大消费者开展理性消费的宣传,也对经营者开展诚信稳健经营的宣传。一是预付卡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在预付卡实名登记过程中将风险提示、投诉渠道等信息发送到消费者手机,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结合诚信兴商宣传,在企业经营的显眼处作相应宣传提示,明确规范预付费消费方式、消费者权利和责任、处理纠纷的途径和部门。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带来的损失。

21 2026年8月21日 星期五

十四届二次会议优秀提案选登

提案者 市致公党

题 目 关于完善预付费消费监管,促进商业兴旺发展的提案

情况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上半年,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收涉及经营者停业、关门、跑路的投诉举报共5984件,涉及争议金额5927.78万元。消费者在投诉无门情况下,容易出现聚众上访维权的情形,造成舆情和涉众风险。 一、当前预付费消费领域存在问题分析 (一)监管覆盖率低 根据中国商业预付卡行业报告显示,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商户数(包括个体工商户)已达100万余家。但截至2019年,备案企业数只有6149家,广州市至今备案企业只有287家,绝大部分预付卡发行商家游离于监管之外。 (二)监管法律依据匮乏 全国范围内专门针对预付费消费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商务部2012年9月份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将监管的行业类别仅限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下称《分类表》)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居民服务业三大行业中的8大类41小类,且监管对象只限于企业法人,不包括个体户等主体。大量的发卡主体因不属于《分类表》中的行业类别,不在监管范围内。 (三)监管强制力低 《办法》规定,单用途预付卡归各级商务部门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此业务之日起30日内前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不备案或逾期不改正,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由于涉及的经营主体数量较大,难以一一监管,主要还是依靠经营者自觉备案、自律经营,监管手段“重规范、轻处罚”,强制力不高,大量商事主体都处于“未备案”“不备案”行列。 (四)监管难度大 目前商务部门只监管企业法人中符合《分类表》中列明的少数行业类别;公安部门常以涉嫌诈骗证据不足为由拒绝立案;信用监管部门以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为由拒绝将违法经营者纳人“黑名单”;法院虽判决消费者胜诉,但因商家资不抵债,退款执行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依法受理消费投诉,但调解以自愿为前提,不具强制力,只能通过约谈经营者、予以系统业务锁定或者预警锁定、全面调查经营情况等方式侧面施压,倒逼经营者配合解决纠纷,但作用有限。 (五)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考察商家资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一味贪图打折促销优惠,盲目订立预付费合同。二是办卡时没有仔细阅读和询问相关事项,以至于发生纠纷时,不知如何寻求救济。三是对于相关单据不加以妥善保管,发生纠纷后,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四是发生纠纷后如果损失不大,不少消费者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具体建议 二、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预付费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以完善,针对多用途商业预付卡进行专项立法,或者参照上述办法另行作出规定,拓宽预付卡监管范围,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健身、美容美发、教育等各行业的预付卡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并不再区分是否为企业法人经营主体,将市场行为中所有开展预付费消费的商事主体全部囊括进来。并在立法时列出专门条款,对发放预付费消费卡的主体资质、发卡规模数量、经营者法律责任、格式合同主要内容等做出规定。 (二)完善预付卡发行监管制度 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预付卡发行门槛,对采取预付费交易的经营者进行合理科学的限制,例如规定发行主体必须备案,否则无法取得预付费消费卡发行的合法地位。建议明确规定“未开业不得先发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中存在不良信用者不得发行预付卡”等限制措施,改善“想发就发”的低门槛现状。 (三)明确部门职责,开展联合监管 推动建立人民政府牵头,商务、税务、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同监管机制。商务部门制定出台相关的规章条例,拟定各类行业的预付费交易合同范本,规定必须记载内容和禁止记载内容。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者的备案和经营者商业行为的具体监管,处理具体的消费纠纷,进行行政调解和行政处罚。银行机构负责预付费资金、保证金和风险救济金的监管。 (四)健全预付资金安全体系 利用基于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预付消费资金管理服务的APP“元管家”对预付费资金进行监管。试点建设“元管家”数字人民币预付费资金监管平台,鼓励更多的预付商业机构采用“元管家”数币预付服务。 (五)规范预付消费权益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监管部门与专业的法律部门合作,提升消费纠纷化解效率;对涉及违规经营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对商家进行查处;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嫌诈骗犯罪的,向属地公安机关报案。 二是规范、统一预付费消费合同范本。合同签订情况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法律或行政部门应规定和制定标准化的合同文本,供经营者和消费者使用,或者要求经营者必须拟定格式合同。该格式合同在审查合法的基础上,在监管机构进行备案。 (六)落实信用监管,严打不法行为 推动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信用监管,制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标准,将恶意拖欠消费者预付款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黑名单,落实失信联合惩戒。 依法严厉打击预付消费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商务部门加大对未严格落实预付卡发卡备案制度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查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相关不公平格式条款、违法广告、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会同银行、金融部门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金融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大犯罪财富调查追缴力度。 (七)规范收取预付费行为 各相关部门定期检查辖内服务机构收取预付费情况,及时处置消除风险隐患。收取预付费的服务机构明确服务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监督。收取预付费的服务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 (八)宣传警示预付风险 对广大消费者开展理性消费的宣传,也对经营者开展诚信稳健经营的宣传。一是预付卡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平台,在预付卡实名登记过程中将风险提示、投诉渠道等信息发送到消费者手机,增强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二是结合诚信兴商宣传,在企业经营的显眼处作相应宣传提示,明确规范预付费消费方式、消费者权利和责任、处理纠纷的途径和部门。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在发生消费纠纷后,通过法律途径,挽回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带来的损失。

福铁科技

福铁科技

专注支付行业 16 年

0591-83334386
支付系统各类支付接口分账接口银行电子户行业场景化定制方案

分享此资讯给好友,自动附带您的名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