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開展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體提供虛拟貨币相關服務。 關于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近年來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發展較快,相關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加強立法、健全規則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通知》明确,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将資産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爲代币(通證)或者具有代币(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并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通知》強調,在境内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币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 三、《通知》對虛拟貨币有何監管要求? 一是虛拟貨币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别、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通知》明确,境内對虛拟貨币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二是虛拟貨币依托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普遍持審慎态度。爲切實防範風險,《通知》明确提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内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拟貨币。 三是挂鈎法定貨币的穩定币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币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币主權。《通知》強調,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挂鈎人民币的穩定币。 四、《通知》對境内主體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嚴格監管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境内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或者以境内資産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内權益)爲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産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對于境内主體以境内權益爲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二是加強對金融、中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境内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的,應納入境内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并嚴格落實客戶準入、适當性管理、反洗錢等方面要求。此外,爲境内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或者以境内權益爲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等八部門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等相關風險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日前,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麽?
2021年,虛拟貨币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衆财産安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國人民銀行聯合有關部門共同發布了《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堅決打擊虛拟貨币交易炒作,整頓虛拟貨币亂象,取得明顯成效。
近期,受多種因素影響,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風險防控面臨新形勢、新挑戰。爲進一步完善監管政策,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切實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等八部門,會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總結前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新的風險形勢,對原文件進行修訂,形成了《通知》。
二、《通知》對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和相關業務活動如何定性?
關于虛拟貨币,長期以來,境内始終對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場。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聯合印發《關于防範比特币風險的通知》,明确比特币是一種特定的虛拟商品,不能且不應作爲貨币在市場上流通使用。2021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進一步明确,比特币、以太币,以及泰達币等穩定币,均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開展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通知》延續了近年來的政策立場,重申虛拟貨币不具有與法定貨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開展虛拟貨币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體提供虛拟貨币相關服務。
關于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近年來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發展較快,相關國家和地區紛紛通過加強立法、健全規則等多種方式強化監管。《通知》明确,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本或類似技術,将資産的所有權、收益權等轉化爲代币(通證)或者具有代币(通證)特性的其他權益、債券憑證,并進行發行和交易的活動。《通知》強調,在境内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中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涉嫌非法發售代币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
三、《通知》對虛拟貨币有何監管要求?
一是虛拟貨币現階段無法有效滿足客戶身份識别、反洗錢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錢、集資詐騙、違規跨境轉移資金等非法活動的風險。《通知》明确,境内對虛拟貨币堅持禁止性政策,相關業務活動屬于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
二是虛拟貨币依托區塊鏈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國際金融組織和中央銀行等金融管理部門對此普遍持審慎态度。爲切實防範風險,《通知》明确提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内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拟貨币。
三是挂鈎法定貨币的穩定币在流通使用中變相履行了法定貨币的部分功能,事關貨币主權。《通知》強調,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内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挂鈎人民币的穩定币。
四、《通知》對境内主體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提出了哪些要求?
一是嚴格監管赴境外開展相關業務活動。按照“相同業務、相同風險、相同規則”的監管原則,境内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或者以境内資産所有權、收益權等(以下統稱境内權益)爲基礎在境外開展類資産證券化、具有股權性質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彙局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依規進行嚴格監管。對于境内主體以境内權益爲基礎在境外開展的其他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由中國證監會會同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上述業務。
二是加強對金融、中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境内金融機構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機構在境外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服務的,應納入境内金融機構的合規風控管理體系,并嚴格落實客戶準入、适當性管理、反洗錢等方面要求。此外,爲境内主體直接或間接赴境外開展外債形式的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業務,或者以境内權益爲基礎在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信息技術服務機構,要建立健全相關合規内控制度,強化業務和風險管控,按照有關要求報批或報備展業情況。
五、《通知》提出了哪些具體工作措施?
一是形成央地協同、條塊結合的工作格局。中央部門層面,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分别會同相關部門,就防範和處置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健全工作機制;地方層面,各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負責本行政區域内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具體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牽頭,健全常态化工作機制,并與中央部門相關工作機制有效銜接,強化屬地落實。
二是加強風險防範和處置。凝聚跨部門監管合力,從風險監測、資金流和信息流治理、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整治虛拟貨币“挖礦”、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從嚴監管境内主體出境展業等方面綜合施策,有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多維度、全方位築牢風險防線。
三是強化組織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明确各部門、各地區的工作責任,形成中央統籌、屬地實施、共同負責的長效工作機制,有力有序有效做好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風險防範和處置。同時,廣泛開展宣傳教育,由各部門、各地區、行業協會通過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充分提示虛拟貨币、現實世界資産代币化相關業務可能存在的風險隐患,提高公衆風險防範意識和識别能力。
來源:中國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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