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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泽刑辩曾杰律师:信用卡代还APP非法经营,从"五年以上"到缓刑

今日头条2026/08/13 16:54原文

三名被告,交易流水数十亿,违法所得过千万,罪名非法经营罪,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五年以上。最后的结果,全部缓刑。一个信用卡代还APP。用户注册后绑定信用卡和储蓄卡,通过虚构交易套现和代还。上线两年多,注册用户几十万,套现代还几百万笔,流水几十亿,平台获利过千万。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家属来找我的时候,脑子里只有一个数字:五年以上。怎么走到缓刑的,不是靠运气。是一套三层架构,一层一层往下拆。程序围栏:管辖权异议和三项程序违法先说管辖。公司注册地和服务器在A地,四方平台在B地,第三方支付机构分散各地,案子却在C地立案。理由只有一条,C地有用户下载过这个APP。我提了管辖权异议,同时指出三项程序违法:远程勘验的系统时间早于立案日期,侦查机关涉嫌把取证工作外包,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没及时取得许可。结果,三项程序异议,法院全部不予采纳。但我不觉得程序辩护白做了。审查起诉阶段两度延期,简易程序转成普通程序。程序争议一直悬着,整个案子的处理节奏和态度都变了。程序辩护很多时候推的不是证据,是节奏。节奏一变,协商空间就开了。无罪辩护:持牌机构做结算,上游凭什么入罪这是全案法理上最有深度的一个争议。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放到这个案子里,就是无证从事支付结算。可实际执行支付结算的,是持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它们有牌照,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下游不构成犯罪,上游的APP运营方只是做数据转发和用户聚合,更不该入罪。这是我的逻辑。法院没采纳。法院用的是整体论。把APP方、四方平台、第三方机构看成一条商业链条,APP运营方被认定成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一环。这里有个方法论分歧,值得说清楚。我的思路是穿透式。找实际执行主体,谁持牌谁就是合法的支付结算执行者。持牌机构执行,上游不该入罪。法院的思路是整体式。全链条评价,APP方没支付牌照,却参与了整体支付流程,有罪。两种方法论,两个结论。法院选了整体论,无罪辩护在定性上没成功。但无罪论证里反复强调的三个事实,后面派上了大用场。从犯认定:定性输了,事实赢了这是整个案子最关键的战略衔接。我在无罪论证里反复强调三个事实:APP方没设支付接口,没实施虚构交易,资金从没流过它的账户。法院没接受无罪的结论,但完整接受了这三个事实,写进判决书,转化成了从犯认定的核心理由。判决书的逻辑是:整个犯罪链条里,网络支付接口的设置和虚构交易环节,都不是这三名被告实施的,所以认定从犯,依法减轻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无罪论证里的三个事实,没有被浪费。它们从无罪理由变成了从犯理由。这一个认定,把法定刑从五年以上拉到五年以下。缓刑才有空间。结果我的当事人,公司负责人,从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近两百万。同案总经理,从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项

本文作者:真泽刑辩曾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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