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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 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和电诈等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公布,严格准入门槛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 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和电诈等 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快速发展,非银行支付业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 IC供图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等作用。《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划分业务类型 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 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保护用户权益 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乎你的“钱袋子”!监管新规正式公布
索 引 号 11331024734494628R/2023-1277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2-19 发布机构 朱溪镇 组配分类 政务信息 关乎你的“钱袋子”!监管新规正式公布 发布日期:2023-12-19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今天(17日)正式公布,共6章60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 《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规定如下内容↓↓↓ 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 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完善支付业务规则 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 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 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信息来源: 朱溪镇
司法部、人民银行负责人就支付机构监管条例答记者问
和安全。 一是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三是加强用户权益保障。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四是依法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条例》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有 ,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新的分类方式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新的分类方式下,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将各种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二是避免监管套利,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资本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消除监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环境。同时,《条例》附则明确,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平稳过渡。 问:《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向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解读《条 例》,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掌握《条例》内容,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二是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实。细化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新旧业务类型衔接过渡规定等,进一步规范许可、处罚等程序,落实好“清单式”审批,严格依法行政。三是抓紧完善《条例》其他配套文件。对照《条例》规定,抓紧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等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支付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刘能静
这部法规事关非银行支付,一起来看关键内容
和监管空白。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业务平稳过渡。 关键点四:持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条例还明确了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其中“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之一。 2021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强化了支付领域反垄断监管措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此次公布的条例延续了此前要求,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实施垄断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妨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钱袋宝总经理刘晓东表示,作为美团旗下支付机构,下一步,钱袋宝将把条例作为公司业务发展的指引和依据, 坚守合规经营底线,积极维护支付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与行业各方一道,为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实体经济需要贡献力量。 “条例出台有利于产业各方建立长期稳定预期,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贝宝支付(北京)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邱寒表示,作为贝宝(PayPal)在华的全资子公司,贝宝支付更加坚定了长期服务中国市场的信心,公司将运用覆盖全球的支付网络,为跨境贸易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题:这部法规事关非银行支付,一起来看关键内容 新华社记者 吴雨 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 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一起来看其中的关键内容—— 关键点一: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业务在小额、便民支付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移动支付居世界领先水平,有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 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了解到,截至2023年9月末,我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当前,非银行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但同时,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支付机构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法治建设,及时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为金融业发展保驾护航。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成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首部金融领域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关键点二:将防范化解风险、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摆在突出位置 非银行支付关系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与其他金融业务紧密相关,也是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条例
时隔近三年非银支付新规正式发布!百万亿支付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时隔近三年非银支付新规正式发布!百万亿支付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历经近3年的征求意见,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非银支付条例》)正式稿最终落地,并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非银支付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包括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出台《非银支付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指出,《非银支付条例》加强了对支付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的指引,大幅增强了用户权益保护力度,在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形成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是非银行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 财付通总经理郑浩剑表示,《非银支付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从原先的部门规章提升为行政法规,标志着支付行业有了根本性法规,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效率,树立监管权威;另一方面顺应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为规范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支付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道路。 严格准入门槛 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 《非银支付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断开其与商业银行直接连接,督促大型支付平台企业支付业务整改,防范风险隐患,取得积极成效。”上述人士指出,但同时,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非银支付条例》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
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两类有何考虑?司法部、央行解答
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新的分类方式下,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将各种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二是避免监管套利,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资本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消除监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环境。同时,《条例》附则明确,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平稳过渡。 问:《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下一步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通过多种方式,向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等解读《条例》,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掌握《条例》内容,督促各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二是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实。细化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新旧业务类型衔接过渡规定等,进一步规范许可、处罚等程序,落实好“清单式”审批,严格依法行政。三是抓紧完善《条例》其他配套文件。对照《条例》规定,抓紧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将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条例》出台为契机,统筹发展和安全,围绕加快建设金融强国等目标,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支付发展之路,推动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持续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王建亮 图片编辑:施佳慧 #支付机构监管
事关非银行支付机构,重磅新规正式公布!
事关非银行支付机构,重磅新规正式公布!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17日正式公布,共6章60条,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 《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重点规定如下内容↓↓↓ 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 ■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取得支付业务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支付”字样。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完善支付业务规则 ■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 ■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 ■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条例》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编辑: 郝毅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公布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12-17 16:10:34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日正式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编辑:苏晓静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新华社北京12月17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非银行支付行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快速发展,对于活跃交易、繁荣市场有着重要作用,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积极贡献。制定专门行政法规,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进行监管,旨在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发挥其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等作用。《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适应支付业务发展需要,将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连续、安全、可溯源。明确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以用户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账户安全,防范支付账户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洗钱、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监管措施及风险处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做好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附件: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来源:新华社)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2023-12-17 15:04 來源: 新華社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近年來,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快速發展,對於活躍交易、繁榮市場有著重要作用,為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民生改善作出了積極貢獻。制定專門行政法規,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一步納入法治化軌道進行監管,旨在促進非銀行支付行業規範健康發展,切實保護用戶合法權益,更好發揮其服務實體經濟、滿足用戶多樣化支付結算需求等作用。《條例》共6章60條,重點規定了以下內容: 一是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定義和設立許可。將非銀行支付機構定義為除銀行業金融機構外,根據用戶提交的電子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公司。規定設立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明確設立條件並嚴把準入關。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以提供小額、便民支付服務為宗旨,未經批准不得從事依法需經批准的其他業務,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清算業務。 二是完善支付業務規則。適應支付業務發展需要,將支付業務分為儲值賬戶運營和支付交易處理兩類,並授權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具體規則。明確支付業務管理要求,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健全業務管理等制度,具備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設施和技術,確保支付業務連續、安全、可溯源。明確支付賬戶、備付金、支付指令等管理規定,要求支付賬戶以用戶實名開立,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借用備付金,不得偽造、變造支付指令,防範非銀行支付行業風險。 三是保護用戶合法權益。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與用戶簽訂支付服務協議,其條款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擬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保障用戶資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不得將相關核心業務和技術服務委託第三方處理;妥善保存用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建立有效的盡職調查制度,加強風險管理;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支付賬戶安全,防範支付賬戶被用於非法集資、電信網絡詐騙、洗錢、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四是明確監管職責和法律責任。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的監督管理應當貫徹落實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圍繞服務實體經濟,統籌發展和安全,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明確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職責、監管措施及風險處置措施等,地方人民政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做好風險處置工作。《條例》還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李強簽署國務院令 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 新華社北京12月17日電 國務院總理李強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非銀行支付行業發展和風險防控。近年來,我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快速發展,對於活躍交易、繁榮市場有著重要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_国务院文件_中国政府网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注销后,该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第七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其股权结构应当清晰透明,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保障措施以及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 (五)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退出预案以及用户权益保障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类型、经营地域范围和业务规模等因素,可以提高前款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股东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第九条 申请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第十条 账户运营业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从用户处获取的预付资金及时等值转换为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用户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的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收款人和付款人信息等必要信息包含在电子支付指令中,确保所传递的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伪造、变造电子支付指令。 第二十六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认可的安全认证方式访问账户,不得违反规定留存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敏感信息。 第二十七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备付金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或者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商业银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存放备付金的账户申请冻结或者强制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
深入贯彻《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 助力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
更条件,有助于提升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资本实力和治理能力。加强功能监管,坚持“同一业务、同一标准”原则,避免监管套利、消除监管空白。加强行为监管和持续监管,规定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人员的违规责任,并明确退出情形,实现对支付机构的全周期、全链条管理。 通过强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有助于推动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经营,营造遵纪守法的行业风尚。同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注重提高市场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保障用户权益,切实践行“支付为民”理念 《条例》在总则第一条即强调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在支付协议签订及业务收费方面充分做好信息披露,坚持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强调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信息收集、使用、共享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防止用户信息被不当使用。充分践行了“支付为民”、“为民监管”理念,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增强社会公众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任度和对支付服务的满意度。 三、银联将深入学习和全面贯彻《条例》相关要求 中国银联作为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是维护支付产业秩序、推动支付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参与方。近年来,银联始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人民银行党委工作要求,切实增强银联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坚守“支付为民”初心使命,秉持“联接创造价值”战略愿景,不断提升支付清算服务水平,在服务国家战略、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方面积极发挥银联作用。经过21年的发展,银联网络已延伸至全球181个国家和地区,接入超过2600家境内外成员机构。 《条例》对于指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合规经营、促进支付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中国银联将认真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人民银行的指导下,坚定不移落实各项监管政策,深入学习《条例》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业务规则,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同时,银联将积极发挥银行卡清算机构对成员机构的引导作用,联合产业各方共同领会《条例》的精神,落实《条例》及相关制度要求。 中国银联将依法依规与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在内的产业各方加强合作,守正创新,合规展业,持续提升服务质效,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实体经济多样化的支付需求,共同助推我国支付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
深圳面包新语全面接入微信刷掌,消费者伸手就能支付
深圳面包新语全面接入微信刷掌,消费者伸手就能支付 来源:中国日报网 2023-11-28 17:17 来源: 中国日报网 2023-11-28 17:17 烘焙连锁品牌面包新语可以使用“微信刷掌”了!11月27日起,消费者在深圳40余家面包新语线下门店消费均可通过“微信刷掌”完成付款, 消费者在深圳40余家面包新语线下门店消费均可通过“微信刷掌”完成付款,新开通用户首单还能立减4元。王玮 摄 “微信刷掌”是微信支付今年推出的新型移动支付方式,通过“掌纹+掌静脉”的识别技术,能够为消费者提供无介质、非接触、高便捷的支付体验。消费者开通刷掌支付功能后,只需伸手在掌纹识别设备“嘀”一下,即可完成商品支付或不同场景下的身份识别验证。 此次面包新语率先启用“微信刷掌”,将大幅提升消费者无感支付体验。“消费者在收银台付款结算时,时常会遇到手举托盘、收发信息、接听电话,或其他不便掏钱包和手机的情况,而‘刷掌’能简化支付流程,减少排队时间,给顾客更多选择。”霸讯集团面包新语品牌负责人表示。 此外,相比人脸支付,“微信刷掌”对面部信息敏感人群也更为友好。使用掌纹的支付方式可以减少用户对面部敏感部位的心理压力,且识别准确度更高,交互过程更为自然、更容易被接受。 相比人脸支付,“微信刷掌”对面部信息敏感人群更友好。王玮 摄 据介绍,“微信刷掌”自今年5月上线以来,目前已应用于北京地铁大兴机场线乘车,国家奥体中心英东游泳馆入场,全国超5000家零售店铺支付,广深数十家商场共享充电宝租借,“校园一掌通”购物用餐等涉及交通、运动、校园、零售、餐饮、办公、共享充电的多个场景。 微信支付方面表示,接下来将秉承“支付为民”的服务宗旨,针对支付环节的堵点、痛点,不断推进“刷掌”新场景落地,推动刷
已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已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的机构 万事网联信息技术(北京)有限... 2023-11-20 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2020-06-13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2019-06-18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公布 来源:中央广电总台央视新闻客户端 | 2023-11-10 22:43:49 中国机构编制网10日晚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规定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 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等等。 规定还明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铁军。 按照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各级领导职数确定→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公布!各级领导职数确定→ 11-10 21:41 金融时报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其中明确,金融监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金融监管总局在中国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该规定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据了解,金融监管总局主要职责包括十五项。 其中明确,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此外,该规定对于金融监管总局“职能转变”提出相关要求: 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坚持既管合法又管非法,持续提升监管的前瞻性、精准性、有效性,强化中央和地方监管协同,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加强金融监管内部治理,强化对权力运行的有效制衡,规范政策制定、市场准入、稽查执法、行政处罚、风险处置等工作流程,强化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专业精湛、清正廉洁的监管
罚!85张牌照被注销
支付于2013年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最早的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牌照和银行卡收单牌照。不过,2016年1月份,央行注销其互联网支付许可,并停止了该公司在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等12个省(区、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2018年1月份中汇支付的支付牌照续展成功。 时至2023年,在央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2023年1月第五批)的支付牌照续展中,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止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的审查。 对于中汇支付被重罚原因,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观点认为,未按规定办理特约商户资金结算及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已经触碰了反洗钱相关“红线”,这种情况很可能会被违法洗钱网络利用;另外,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综合以上,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违法零容忍的态度。 85张牌照被注销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包括财付通、支付宝、拉卡拉等逾2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罚,罚单数量近30张,合计罚没金额超6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了一降一升,罚单数量明显减少,但被罚金额却大幅提升。且年内罚单中机构与相关责任人被双罚的情形较多,违法违规事由则主要集中在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等方面。 截至11月6日,支付牌照数量为186张,累计被注销支付牌照机构达85家。 近期被注销的一张支付牌照是在今年8月份, 广东信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汇电子商务”)所持的银行卡收单牌照被注销。信息显示,信汇电子商务业务覆盖范围为广东省、福建省,首次许可日期为2013年7月6日,在2023年7月的牌照续展中,人民银行对其做出了“不予续展”的决定。 持牌机构的减少,反映出了行业监管趋严、趋细,支付牌照稀缺性进一步凸显。 王蓬博认为,牌照减少其实属于行业内自然优胜劣汰的过程,一方面预付卡牌照由于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的步伐,所以大批量的在淘汰,另一方面一些银行卡收单和互联网支付牌照也由于自身合规等方面的原因被淘汰出行业。 近年来,支付行业的监管政策密集出炉。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支付监管的部门规章升级为行政法规,对支付领域的市场准入和管理进一步加强。去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开始落地执行,对于支付价值链上的不同角色提出了细化的针对性要求。 对于2023年支付行业的走势,业内人士认为,合规仍是第一位,而牌照则是合规的“底线”,是企业展业的基础。一般支付牌照注销的原因主要包括:主动申请注销、根据监管要求进行业务合并,以及因严重违规被央行强制注销牌照。 王蓬博判断,未来支付行业的马太效应会愈发明显,两三家巨头占了绝大多数的市场份额,排名十位
多家支付机构收到罚单 今年以来15张支付牌照已被注销
多家支付机构收到罚单 今年以来15张支付牌照已被注销 2023-11-06 07:05 来源:证券日报 连日来,多家支付机构收到央行罚单。11月5日,记者注意到,根据央行发布的最新行政处罚公示表,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因涉及多项违规行为,被罚款299万元。 稍早前,浙江唯品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因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相关规定,被央行罚款10万元。另外,央行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支付”)罚没合计超8000万元。 据央行披露的信息,截至11月5日,今年以来有15张支付牌照被注销,这也意味着有15家支付机构“离场”。 其中,中汇支付的大额罚单备受业界关注。根据央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汇支付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警告,被没收违法所得1328.11万元,罚款6762.55万元,合计达8090.66万元。 上述罚单显示,中汇支付共存在三项违规行为,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特约商户资金结算;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未按规定设置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与此同时,中汇支付法定代表人陈某平被警告,并罚款55万元。 经梳理,此前2021年9月份中汇支付由于违反银行卡收单业务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也曾收到大额罚单,被央行罚款1399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中汇支付于2013年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许可证,最早的业务类型为互联网支付牌照和银行卡收单牌照。不过,2016年1月份,央行注销其互联网支付许可,并停止了该公司在黑龙江、吉林、宁夏、甘肃、青海、新疆、西藏、海南、深圳、厦门、宁波、大连等12个省(区、市)的银行卡收单业务。2018年1月份中汇支付的支付牌照续展成功。 时至2023年,在央行公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公示信息(2023年1月第五批)的支付牌照续展中,因存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止对中汇电子支付有限公司《支付业务许可证》续展申请的审查。 对于中汇支付被重罚原因,在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看来,未按规定办理特约商户资金结算及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已经触碰了反洗钱相关“红线”,这种情况很可能会被违法洗钱网络利用;另外,其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综合以上,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违法零容忍的态度。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第三方支付机构罚单数量超20张,合计罚没金额超60亿元,与上年同期相比罚金有所提升,且年内罚单中机构与相关责任人被双罚的情形较多,违法违规事由则主要集中在违反支付结算管理相关规定及未按规定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管理等方面。 王蓬博总结认为,“综合来看,今年曝出的大额罚单多是央行不断进行严格监管执法检查的成果体现,也是支付行业从野蛮竞争向合规化高质量发展必须经历的过程。从机构自身而言,未来需在管理层面重视合规建设;其次建议将合规融入企业日常业绩考核之中,多利用金融科技提高目前特约商户的监管范围覆盖。”
数字人民币应用频“上新” 跨境支付显潜力
:经济参考报 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综合解决方案,基于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的供应链金融服务方案,数字人民币预付费管理产品……10月12日,在2023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上,一批数字人民币的创新应用集中亮相。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多家机构频频探索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应用,显示出这一场景的巨大潜力。 “以往基于双边代理行模式的跨境支付,存在效率仍然不够高、费用成本偏高、不透明和覆盖不足等问题。依托央行数字货币构建扁平化的跨境支付网络,可以实现支付的安全、便捷和普惠。”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陆磊在10月12日举行的2023中国(北京)数字金融论坛发言时指出。他说,目前,我国深度参与的多边央行数字货币桥项目(Multi-CBDC Bridge)已取得良好的突破和进展。 而在论坛现场,中国建设银行推出了与合作伙伴正在探索研发中的数字人民币跨境收付款方案,包括支持中国企业跨境收款和支持个人留学项下汇出 汇款。“我们会在新产品系统、运营机制、信息报送等通过监管机构全面评估核准、且经过客户配合完成试用验证后,适时发布数字人民币跨境收付款产品和服务。”中国建设银行数字人民币推进工作办公室高级经理贺薇表示。 留学跨境缴费平台易思汇创始人高宇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往的留学缴费交易周期长,交易流程和链路十分繁琐,一些高校在旺季时甚至每天要人工处理上万笔国际电汇。而基于这套新型交易系统,预计能实现将原先3至5天的交易周期缩短至‘T+0’,即当天就可以完成跨境交易的结算和入账。” 机构的新产品仍在筹备中,而从近期的市场动向来看,数字人民币在跨境支付领域的应用已取得不小突破。 目前,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建设运行的数字人民币系统和香港金融管理局牵头成立的“转数快”快速支付系统(FPS)已经实现了互联互通,可支持中国香港居民以在工银亚洲、中银香港、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等本地银行开立的港币及人民币账户向数字人民 币钱包充值并在内地和香港地区试点范围内使用。另外,境外来华人士不仅可使用境外手机号注册并开通数字人民币钱包,更可以通过Visa(维萨)和Mastercard(万事达)境外卡等直接为钱包充值。 实际上,数字人民币向跨境支付场景的延伸,是其应用场景不断丰富的一个缩影。近年来数字人民币试点不断推进,从交通出行、餐饮购物到代发工资、企业贷款发放等,数字人民币应用创新正多点开花。 论坛上,来自不同机构的7项数字人民币应用实践进行了集中展示,包括针对个人客户(C端)消费的多个创新应用场景实践,也涵盖了数字人民币在企业端(B端)深度融合的探索实践,多家机构还介绍了数字人民币在企业端信贷应用探索实践经验。而在论坛外的展示区,用搭载数字人民币硬钱包的手机气囊支架刷开地铁闸机、用SIM卡硬钱包实现无网无电支付……数字人民币的最新创新应用成果也十分吸引人眼球。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与德生科技等机构联合发布了预付费管理产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10 来源:消保局 文章类型:原创 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办文部门: 发文日期: 公文名称: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文 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为提升金融消费者教育宣传工作质效,充分 发挥正面案例的示范效应和负面案例的警示作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期间,金融监管总局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 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通过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推动行业 举一反三、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水平和金融服务质效。同时帮助广大金融消费者了解金融惠民利民政策,提高金融安全意识 ,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提升社会公众金融素养,营造和谐健康金融环境。 下阶段,金融管理部门将继续强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力度,指导和推动金融行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丰富的金融产品,更安全、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次发布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共28个,覆盖银行、证券、保险、支付等领域,既有金融行业落实监管政策,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在提升服务水平、解决群众急难愁盼、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又有近年来金融管理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工作中发现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典型问题,以及金融管理部门在落实金融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