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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門加強監管 遏制虛擬貨幣等風險
八部門加強監管 遏制虛擬貨幣等風險 來源:央視網 | 2026年02月08日 04:16 央視網 | 2026年02月08日 04:16 央視網消息:2月6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等八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境內對虛擬貨幣堅持禁止性政策。近年來,虛擬貨幣等炒作交易活動變換馬甲、更新套路,不斷將黑手伸向百姓“錢袋子”。這次發佈的通知,八部門“攥指成拳”加強監管,合力遏制虛擬貨幣等風險。 通知規定: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仲介和定價服務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境內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由於虛擬貨幣依託區塊鏈的技術,支持點對點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國境”概念,相關風險極易跨境傳導。對此,《通知》首次明確,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央行説的虛擬貨幣,不是由國家貨幣當局發行的,它是用了加密技術,以數字形式存在的所謂“資産”,它並沒有法定貨幣的地位,不能像人民幣一樣在市場上正常流通使用,也不被國家承認。
八部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八部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境内一律禁止 2026-02-07 17:4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 6日,央行、证监会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还有哪些内容,提出了哪些明确规定?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提到,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都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由于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的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通知》首次明确,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对于近期较热的稳定币(锚定真实资产的数字货币,旨在保持价格相对稳定的加密货币),《通知》首次规定: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
证监会严管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发行 新规强化跨境监管
证监会严管境内资产境外代币化发行 新规强化跨境监管 环球时报 2026-02-07 16:13:58 为防范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与群众财产安全,中国证监会近期发布监管指引,规范境内资产通过加密、区块链技术在境外发行具有类资产证券化性质的代币化证券的行为。 新规明确,监管范畴为以境内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保障,在境外发行的代币化权益凭证。开展此类业务需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数据安全等相关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及安全审查程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六种情形被明令禁止:国家明确禁止融资的主体或资产、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相关主体近3年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正被调查重大违法犯罪且未结案、基础资产有产权纠纷或依法不可转让、属于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禁入类型。 监管核心为备案管理制度,境内实际控制相关资产的主体需向证监会提交真实完整的备案报告、境外发行资料等材料,审核通过后将公示相关信息,不合规者不予备案。备案完成后,发行完毕、发生重大风险及其他重大事项需及时报告。 证监会将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协作,通过信息共享防范风险跨境传导,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筑牢金融安全防线。(责任编辑:zhangxiaohua) 责任编辑:zhangxiaohua
央行等八部门:虚拟货币业务非法,持续整治“挖矿”!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
央行等八部门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央行等八部门升级虚拟货币监管政策 2026-02-07 13:33:30 来源: 证监会网站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 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 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
剑指虚拟货币、RWA代币化 央行、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出手
策立场。”央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围绕虚拟货币,《通知》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通知》明确,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均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通知》具体提出,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其次,《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权威专家表示。 最后,《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上证报记者获悉,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国际金融组织和中央银行等金融管理部门对此普遍持审慎态度。 RWA代币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RWA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上证报记者获悉,总体而言,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原则。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RWA代币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RWA之名的各类炒作行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
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发布时间:2026-02-07 11:08:59 来源: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吴雨、刘慧)记者2月6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当日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通知强调,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提出,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责任编辑:王晨晖
虚拟货币监管升级!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被纳入重点监管
管要求,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这不是简单重申禁令,而是针对虚拟货币死灰复燃、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投机炒作的监管升级。那么,《通知》为什么会在此时发布?虚拟货币领域里的哪些风险需要格外警惕? “虚拟货币”也称“加密货币”,本质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的数字形式资产,核心特点是去中心化、无中央机构发行,靠加密技术保障交易隐私和安全,常见的有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USDT)等。常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转移涉诈资金的工具。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投机炒作频发,风险防控面临新挑战。多部门总结经验、结合稳定币等风险形势,修订2021年相关通知形成新版文件,核心变化在 于将监管从单一虚拟货币扩展至虚拟货币加RWA,实现境内外穿透监管闭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表示,最新出台升级版文件直击黑灰产链条,是对现实风险的精准回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虞浔: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技术概念进行包装,通过夸大收益、隐瞒风险的方式诱导公众参与。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为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提供温床。因此,必须进一步从严监管,防范相关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新规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强调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通过跨部门协作,强化央地协同,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通知》明确延续核心定性: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同时新增两大关键约束: 首次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堵死所谓“出海绕监管”的漏洞; 此外,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守住货币主权底线。 虚拟货币因去中心化、难以溯源的特性,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与非法跨境资金转移的核心载体。此前天津警方侦破的一起电诈案件中,洗钱团伙就以虚拟币经销为噱头,结合投资类骗局,让被害人尚女士用现金找所谓“U商”购买虚拟币,直接 转移走了被骗钱款。 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打击犯罪侦查支队民警 孙茜:犯罪分子利用群众对虚拟币认知不足,虚构投资升值假象,诱使被害人以现金线下交付转化为虚拟币,再通过各类钱包账户转移资金。 虞浔教授同时观察,从近年来查处的虚拟货币违法案件来看,暴露出以下共性的监管难题: 一是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 二是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 下一步,要构建“穿透式监管+科技赋能”的治理路径,通过区块链溯源、大数据分析等技术,实现对虚拟货币交易的全链路监
【新华解读】“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监管重申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风险
【新华解读】“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监管重申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风险 新华财经 2026-02-07 09:49 新华财经北京2月7日电(记者刘玉龙、吴丛司)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申虚拟货币 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的定义,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 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关于虚拟货币 ,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 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通知》重申虚拟货币 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近年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发展较快,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加强立法、健全规则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提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完善强监管要求和工作机制 对于虚拟货币,《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要求。一是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 坚持禁止性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二是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
八部门联合出手,虚拟货币,监管再升级!
行等五部门便发文明确比特币为特定虚拟商品,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使用;2021年《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37号文”)进一步划定红线,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稳定币均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境内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通知》延续并强化既有政策立场,明确: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境内开展虚拟货币兑换、交易撮合、定价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活动,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取缔; 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监管部门强调,虚拟货币难以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 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首次系统规范RWA:禁止非法提供服务、严控登记与宣传 《通知》进一步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及相关业务的本质与监管要求,严禁境外机构和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提供RWA相关服务。 在市场准入与名称管理方面,文件明确要求: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包含“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相关内容。 市场监管部门将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涉虚拟货币、RWA相关广告监测与执法,及时清理查处违法违规宣传行为。 强化机构管控:金融与支付机构全面切断相关服务 《通知》对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中介机 构、技术服务机构提出全面约束: 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不得为未经批准的RWA相关业务及产品提供托管、结算、中介、技术支持等服务; 相关机构须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上报。 保持高压打击:严防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活动 业内人士介绍,2025年以来,虚拟货币、RWA炒作风气有所回升,部分不法分子借“区块链”“数字资产”“挖矿”“代币化”等名义实施非法集资、传销、诈骗,并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赃款,严重侵害公众财产安全,扰乱金融秩序。 对此,《通知》强调,各部门将加强跨部门协同与央地联动 ,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处置机制,对虚拟货币、RWA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持持续高压严打态势,切实维护金融安全、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 本文作者:区块链头条
八部门严管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活动
”的监管原则,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 同时,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的RWA代币化业务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境内严禁 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以下简称“237号文”)。为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风险 ,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八部门修订237号文形成《通知》。 《通知》延续了近年来的政策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此外,《通知》明确境内对包括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 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境外严管 《通知》明确,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RWA代币化相关业务严格监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监管原则,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中国证监会配套出台《指引》,对于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严管。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二是明确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国家安全以及违反境内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规定等禁止性情形。三是开展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行业监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重申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
中国央行等八部门重申对虚拟货币的禁止性政策 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7日 08:50 中国新闻网 2026年02月07日 08:50 中新社北京2月6日电 (陶思阅)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6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重申中国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同时,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强调,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中国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等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
央行等8部门重磅发布:境内一律严格禁止!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达成一致,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三)部门协同联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等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四)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具体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并与中央部门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衔接,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强化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 (五)加强风险监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外汇局和网信等部门持续完善监测技术手段和系统支撑,加强跨部门数据综合研判和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风险态势。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网信、公安等部门做好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高效、精准识别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完善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六)强化对金融、中介、技术等服务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并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七)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 (八)加强经营主体登记和广告
嚴格禁止!8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
嚴格禁止!8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 來源:新華網 | 2026年02月07日 07:14:02 新華網 | 2026年02月07日 07:14:02 原標題:嚴格禁止!8部門聯合發文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吳雨、劉慧)記者2月6日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了解到,中國人民銀行等8部門當日聯合發文,明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境內一律嚴格禁止。未經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同意,境內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境外發行挂鉤人民幣的穩定幣,境內主體及其控制的境外主體不得在境外發行虛擬貨幣。 近期,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産(RWA)代幣化相關投機炒作活動時有發生,擾亂經濟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眾財産安全。 為此,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等8部門聯合發佈《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等相關風險的通知》。 通知明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在境內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仲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相關金融産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 根據通知,在境內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幣化活動,以及提供有關仲介、信息技術服務等,應予以禁止;經業務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同意,依託特定金融基礎設施開展的相關業務活動除外。境外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內主體提供現實世界資産代幣化相關服務。未經相關部門同意、備案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赴境外開展現實世界資産代幣化業務。 通知強調,企業、個體工商戶註冊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産”“加密貨幣”“加密資産”“穩定幣”“現實世界資産代幣化”“RWA”等字樣或內容。 通知提出,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依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産代幣化相關詐騙、洗錢、非法經營、傳銷、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以及以虛擬貨幣、現實世界資産代幣化等為噱頭開展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 編輯:甄濤 責任編輯:劉亮 虛擬貨幣 虛擬資産 證監會
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来源:新华网 | 2026年02月07日 07:14:02 新华网 | 2026年02月07日 07:14:02 原标题:严格禁止!8部门联合发文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记者吴雨、刘慧)记者2月6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当日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通知强调,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提出,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编辑:甄涛 责任编辑:刘亮 虚拟货币 虚拟资产 证监会
美股動向 | Visa再攻中國支付市場,與銀聯合作拓跨境匯款通道
07/02/2026 02:17 美股動向 | Visa再攻中國支付市場,與銀聯合作拓跨境匯款通道 國際支付巨企Visa(US.V)宣布與中國銀聯達成戰略合作,雙方將實現Visa Direct即時支付系統與銀聯國際「速匯通」平台的技術對接。此舉被視為外資支付機構突破中國市場監管壁壘的重要嘗試。 根據協議,Visa客戶將可通過單一接口向中國內地超過95%的銀聯國際借記卡用戶進行跨境匯款及商務支付。該系統預計今年上半年內啟用,主要服務創作者薪酬結算、自由職業者報酬支付及家庭匯款等場景。 市場研究機構Mordor Intelligence數據顯示,中國支付市場規模將於2026年達47萬億美元,並在2031年突破70萬億美元。目前全球信用卡市場份額中,Visa佔39%、銀聯34%、萬事達卡(US.MA)24%,但銀聯在中國本土市場佔絕對主導地位。 IDC研究總監Aaron Press指出,銀聯成立初衷就是為抵禦Visa與萬事達卡在中國市場擴張,如今合作實屬雙贏策略。Visa Direct全球主管Vira Platonova強調,中國已形成「現金輕量化」的成熟即時支付生態,資金即時到賬已成基本要求。 萬事達卡回應查詢時透露,其即時轉帳系統Mastercard Move已實現與銀聯、支付寶及微信支付的技術對接。美國運通(US.AXP)則通過與支付寶及杭州連通技術的合作,覆蓋內地逾30家銀行機構。 資料顯示,中國2001年加入世貿時承諾開放支付市場,但實際進展緩慢。萬事達卡直至2024年才通過網聯清算完成首筆境內交易,較承諾時間延遲近20年。業界人士指中方頻繁修改法規,要求外資機構必須與本土企業合作並本地化數據處理。 《經濟通通訊社7日專訊》
八部门联合发文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6 年 02 月 07 日 星期 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八部门联合发文 境内一律严格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据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记者 吴雨 刘慧)记者2月6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当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通知强调,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提出,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全场景、强赋能、广适配 2026 跨境支付方案全景图:七大平台构筑服务矩阵
态整合:京东支付与电商、物流、金融生态结合;抖音支付深度嵌入抖音商城,适合平台内交易。 ●用户粘性高:依托京东和抖音的流量优势,适合平台内商家。 ●适用场景:京东/抖音平台内交易、直播带货。 (四)、通联支付 推荐理由: ●轻量化整合:支持全渠道支付,一码通收,简化对账流程。 ●精准营销:整合抖音、美团等流量平台,提供消费券核销、政府补贴发放等工具。 ●高效管理:多终端协同,实时监控交易与库存,自动生成报表。 ●账务安全:分钟级对账,资金透明,适合高频交易场景。 ●适用场景:社区店、餐饮、多门店连锁经营。 三、总结 从布局全球的大型企业到深耕本地的中小商户,七大支付平台凭借差异化的优势与全场景的覆盖能力,精准匹配了各类企业的支付需求:跨境业务可借助 Airwallex 空中云汇、PayPal 的全球网络降低汇兑成本、提升资金流转效率;线下门店能通过银联支付、通联支付的全渠道收单与高效管理功能优化运营流程;线上商家则可依托支付宝 / 微信支付、京东支付 / 抖音支付的生态流量增强用户粘性。80 张牌照的合规保障与七大平台的持续创新,让支付服务不再局限于资金流转本身,更深度融入企业财务、运营、营销等多个环节。展望未来,随着支付行业技术革新与合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这七大平台将持续迭代升级,为企业的全球化布局与本土化深耕提供更稳定、高效的支付支撑,助力企业在多元市场环境中稳步发展。
8部门联合发文 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严格禁止! 8部门联合发文 进一步防范和处置 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 2026年02月07日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记者 吴雨 刘慧)记者2月6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当日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近期,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通知强调,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提出,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为噱头开展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新华社北京2月6日电 (记者 吴雨 刘慧)记者2月6日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了解到,中国人民银行等8部门当日联合发文,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内一律严格禁止。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
直指RWA代币化投机炒作 虚拟货币迎来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通知》明确定性了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明确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针对稳定币,《通知》也明确:境内对包含稳定币在内的虚拟货币持禁止性政策,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通知》对RWA代币化的定义予以明确: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权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监管导向上,总体而言,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 具体来看,《通知》明确,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对于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以下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的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金融机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各类境内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RWA代币化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做好风险管理。为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的RWA代币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业务和风险管控,同时将有关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境内参与RWA代币发行和交易活动,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在境内开展RWA代币业务提供相关服务。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RWA代币化活动。RWA代币化通过发行代币(通证)或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进行融资和交易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机炒作风险等。 中国证监会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主要明确三方面事项。一是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按要求报送备案报告、境外全套发行资料等有关材料。
